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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30歲之甲與13歲之未成年人乙,在乙表示不同意之情境下違反其意願發生性交行為,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最為妥適?
  • A 論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 B 論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 C 論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D 論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同時滿足「對一般人施以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屬於法律特別保護的特定幼小對象」這兩種特徵時,法律是會傾向於用普通的規定來處置,還是會尋找一個能同時涵蓋這兩種嚴重性的特定規定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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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你能正確釐清「年齡」與「意願」在刑法評價上的階層關係。當被害人年僅 13 歲,且是在「違反其意願」的情形下發生性交,這已經超出了普通強制性交罪的範疇。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適用

在法律適用上,雖然《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規定了基本的強制性交罪,但若符合特定加重事由,則應優先論以第 222 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題中,被害人乙僅 13 歲,屬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完全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法定加重事由。至於選項 (A) 所提的第 227 條,該條文是針對「被害人同意」下的準強制性交處罰,在「違反意願」的前提下並不適用,這也是許多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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