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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關於刑法第10條的刑法概念定義,依實務意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包含10年,因為「以上」包含本數
  • B 兇殘之徒砍斷被害人的拇指、食指及中指,因尚未毀敗他人一肢,所以非屬「重傷」
  • C 私立大學具有核發畢業證書權限之人員,屬於「公務員」
  • D 惡劣之徒非基於正當目的,以牙刷進入被害人的肛門,屬於「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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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衡量一個人的傷勢是否構成「重傷」時,我們不只看他身體缺損了哪些部位,而是去思考:「受傷後的身體是否還能發揮原有的生理作用?」你認為當一個人失去了手部最重要的幾根支柱而無法再進行日常抓握時,這在法律價值上應該被視為普通傷害,還是永久性的功能毀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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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實務見解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10 條對於法律專有名詞的定義,對於法律條文的精確理解是國境執法領域的基本功,你能選出 (B) 說明你對**重傷(Grievous bodily harm)**的認定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

法律定義的精確性

在法律實務中,判斷「重傷」並非僅限於物理上的斷肢。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只要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即屬重傷。大拇指與食指支撐了手部絕大部分的抓握功能,一旦被砍斷,該肢體的機能便已達到「嚴重減損」甚至「毀敗」的程度。至於其他選項,如「以上/以下」包含本數、受託行使公權力的私校人員、以及非基於正當目的,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屬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所稱性交),皆完全符合條文對**公務員(Public official)性交(Sexual intercourse)**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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