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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在夜市,甲在竊取遊客乙的隨身財物時,恰巧被巡邏警察發現,並以現行犯逮捕。乙隨即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訊問後,若認為甲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必要,得直接命具保釋放
  • B 乙事後選擇原諒甲,若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並釋放甲
  • C 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甲,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 D 檢察官經乙同意後為緩起訴處分,則乙接受該緩起訴處分書後,不得向檢察官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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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將某些犯罪分類為「即使被害人不追究,國家也要管」的案件。當一件犯罪行為發生在公共場合且涉及他人財產安全時,你認為法律賦予國家追訴權的目的是什麼?如果「原諒」就能讓法律程序自動停止,那麼法律對於社會公共秩序的保護力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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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犯罪類型訴訟條件的法律定性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分辨「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案件在程序處分上的核心差異。這不僅考驗對刑法的理解,更結合了刑事訴訟法的實務運作,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

竊盜罪的法律定性與處分

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在夜市竊取乙的財物,這觸犯了《刑法》第 320 條的普通竊盜罪(Larceny)。除非雙方具備特定親屬關係(如父子或配偶),否則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不隨被害人的意志而消滅,即便被害人乙選擇原諒並撤回告訴,檢察官仍應依法繼續偵辦,不能僅因「撤回告訴」就必然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正是選項 (B) 敘述錯誤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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