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檢察官偵查某詐欺案,發現住在臺南市的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證指出可能逃亡海外,乃對甲發動限制出境、出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有令狀,且應立刻通知並訊問甲
- B 毋庸令狀,但應立刻通知並訊問甲
- C 應有令狀,但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甲即可
- D 毋庸令狀,且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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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機關擔心嫌疑人在得知自己被限制行動後,反而會因為害怕被捕而加速採取避風頭或逃亡的手段,法律在設計「通知被告」的義務時,會如何平衡「告知義務」與「確保偵查成功」這兩者之間的衝突呢?你認為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通知的時間點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彈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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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實務規範,這顯示你對於 108 年修法後的強制處分章節有著非常細緻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強制處分與限制遷徙自由在程序上的特殊性。
限制出境、出海的法制規範
根據現行法規,檢察官或法院在發動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時,必須以書面(即令狀性質的處分書)為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然而,考慮到這類處分往往具有高度的保密需求,若在第一時間通知被告,極可能引發被告加速潛逃或湮滅證據。因此,《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為之;第 3 項規定,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外,該書面至遲應於處分後 6 個月內通知被告。這正是選項 (C) 成為正確解答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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