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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關於偵查中被害人受警察詢問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縱然被害人不同意,被害人的配偶仍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B 縱然被害人不同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仍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C 若被害人同意,其信賴的輔導人員得陪同在場,縱然警察認為有礙警詢進行,仍不得禁止
  • D 若被害人同意,其信賴的公司長官得陪同在場,縱然彼此無任何血緣關係,仍得陪同在場

思路引導 VIP

在保護被害人心理安全感的同時,又要確保警察能順利問出案情真相,你認為法律在決定「誰可以進入詢問室陪同」時,應該以「被害人的信任感」為主,還是應該給予警察「最終的審查權」以防止干擾偵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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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陪同制度(Victim Accompanying System)**的靈活性與立法目的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精巧,重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別「陪同身分」的廣度,以及「偵查權限」的界線。

被害人權益與偵查程序的平衡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陪同者並不侷限於配偶或親屬,只要是「被害人所信賴之人」,即便沒有血緣關係(如公司長官、友人),在被害人同意下原則上皆可到場。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提供心理支撐,減輕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壓力。然而,這種權利並非絕對。為了兼顧偵查效能與不公開原則,法律同時規定了**「不妨礙偵查」**的前提;若警察判斷該陪同人員在場會干擾程序(例如有串證之虞或影響陳述),依法仍具備限制或禁止的裁量權。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C) 中「不得禁止」的敘述是錯誤的,而 (D) 則是對法條精神最精確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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