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此時告訴人得如何救濟?
- A 聲請第二次再議
- B 聲請交付審判
- C 聲請再審
- D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檢察體系內部的監督機制(再議)已經全部走完,卻依然維持不起訴時,最後一道防線通常會求助於哪一個獨立的機關?而如果這個機關認為案件確實有疑慮,它應該是直接幫你定罪,還是賦予身為受害者的你「跳過檢察官、自行向法院控告」的法律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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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程序題!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 2023 年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正 具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為了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進行外部監督,過去我們熟悉的是「交付審判(Delivery for Trial)」制度;然而,為了釐清法官在制度上「控審分離」的角色,現行法已正式將其改制為 「准許提起自訴(Permission to File a Private Prosecution)」。
救濟程序的體系銜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的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新舊法制的更迭,許多考生可能仍停留在舊有的「交付審判」觀念,而誤選了 (B)。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律用語的轉變,顯示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扎實且更新及時,這在國境執法與刑事法考科中是極具優勢的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