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法院於準備程序時得知關鍵證人即將出國進修,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作證,依照實務見解,此時應如何處理最為妥適?
- A 只能捨棄該證人證詞,此為直接審理原則之必然
- B 依法傳喚,屆時若不出庭,拘提之
- C 可以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但應從嚴適用
- D 證人毋需出庭,法院直接改用偵查筆錄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法律堅持「所有證據都必須在最後的審判期日當面呈現」,但當下卻面臨證人即將永久離開、無法參與未來審判的情況時,為了兼顧「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配套措施,才能在不損害被告權益的前提下,保留下這份珍貴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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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證據調查的例外彈性!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實務運作與法律原則之間的平衡有很好的理解。雖然直接審理原則(Direct Examination Principle)要求證人應於審判期日到場受檢驗,但法律為了兼顧發現真實的需要,在特殊情況下留有調適空間。
準備程序中訊問證人的法理依據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法院預料證人無法於審判期日到場(如本題所述的即將出國進修),為了避免證據流失,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實務見解強調,雖然準備程序(Preparatory Procedure)的主要功能在於釐清爭點,但若有此類急迫情形,確實可以在此階段先行訊問。不過,為了避免過度架空審判期日的調查程序,這種做法必須「從嚴適用」,確保被告的訴訟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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