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下列何者並非內政部得不予許可的情形?
- A 曾參加臺灣政治集會遊行活動
- B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 C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 D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審核一個人的居留資格時,政府主要的職責是預防「危險」還是限制「意見表達」?在選項列出的各種行為中,哪一項最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甚至屬於現代民主社會的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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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制度中,關於居留許可的消極資格(即不予許可的情形)有相當敏銳的判斷力,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排除不合理的法律限制。
居留許可的審核精神
在《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中,政府核發許可的考量核心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因此,選項中的從事恐怖活動之虞(國家安全)、妨害善良風俗(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預防再犯),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內政部可以「不予許可」的正當理由。這些規範是為了確保獲准留台的人員不會對我國社會穩定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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