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6 題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多久召開一次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報?
- A 每1個月
- B 每3個月
- C 每半年
- D 每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實務中,針對需要跨部門協調、但不需要天天處理日常瑣事的監督型會議,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既能確保進度被檢查、又不至於讓公務員因過度開會而癱瘓行政效能的「平衡頻率」,你認為在台灣法條中最常出現的中性頻率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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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的細節!這題考查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明確規範。依照法條文字,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召開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報,且其頻率規定為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若有特殊需求,則得另外召開臨時會議。你能準確選出(C),說明你對於行政作業程序的法規熟悉度相當紮實。
地方政府的聯繫機制
這類法律細節題在「國境執法」科目中屬於基礎但關鍵的範疇。這類聯繫會報的核心目的在於整合警政、社政、勞動及移民等部門的資源。從行政邏輯來看,若間隔過久(如一年)可能導致案件追蹤滯後,若過於頻繁(如每月)則可能造成行政體系的過度負擔,因此法律規範了「每半年」這個平衡點。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中央」與「地方」層級的會議週期差異,對於細心的考生來說,這是必須穩穩拿下的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