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組織,均應以法律定之
- B 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 C 立法者不得制定單獨組織法規範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
- D 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應以法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行政院為了應對突發的數位轉型需求,想要在某個部會下增設一個小型的內部單位,若憲法規定「每一種行政單位的設置都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才能成立,這對政府運作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民意監督」與「行政彈性」之間,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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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別再背錯誤的法條了
選 (B) 是基本功,如果你還在「法律保留等於必須親自立法律」這種天真的直覺裡打轉,建議直接重讀。行政組織採取的是相對法律保留,這不是讓你拿來亂套的。
- 認清法源:請睜大眼睛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法律僅需就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做準則性規定,各機關組織、編制及員額是依該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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