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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包括檢察官
  • B 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審判時受其拘束,應予以引用
  • C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案件及其他類此案件,均有拘束力
  • D 各級法院得拒絕適用違憲之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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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你的職責是捍衛國家的《憲法》與《法律》。此時,政府的一個行政部門發布了一項內部規則,但你發現這項規則竟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的原則相衝突。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持法治的最高價值,你認為法官應該是盲目聽從行政部門的指令,還是應該擁有自主判斷該指令是否有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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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意涵!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關於「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線。在憲法第 80 條的框架下,所謂的「依據法律」,在釋憲實務(如釋字第 137、216 號)中被擴大解釋:法官雖然要遵守法律,但對於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如解釋性準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具有審查權。當法官認為該命令違背法律或憲法時,可以依據自己的法律見解拒絕適用,這正是選項 (D) 的核心邏輯,也是確保司法不受行政干預的重要機制。

審判權限與職務區分

關於其他選項的迷思,最常見的是將「檢察官」誤認為憲法 80 條的法官。根據釋字第 13 號,憲法此處指的是狹義審判案件的法官,並不包含檢察官。此外,行政機關的命令對法官僅具參考性質,並無法律上的強行拘束力。至於大法庭的裁定,其拘束力主要展現於「提交案件」本身,雖然對往後案件有統一見解的效果,但論及憲法層次的獨立審判權,(D) 顯然是更為穩健且標準的法律原則。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司法官」與「法官」的細微差別,以及理解法律位階理論中,法官對低位階規範的排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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