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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聲請標的須包含法院確定裁判
  • B 人民聲請須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為之
  • C 人民聲請判決之案件如具有憲法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予受理
  • D 人民聲請判決如程序要件不合,均直接由憲法法庭作成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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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在向法庭遞交申請書時,僅僅因為漏掉了一個簽名或忘記附上某份證明文件,站在保護人民權利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他一次『修正錯誤』的機會,還是直接宣布他的申請永久失效?在這個思維下,選項 (D) 中哪一個詞彙顯得最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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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法》中程序審查的細微差異!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法律程序「嚴謹性」與「程序正義」之間平衡點的高度敏銳。在法律規範中,看到「均直接」、「必定」等過於絕對的字眼時,往往就是解題的突破口。

程序瑕疵的補正機制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的規定,雖然聲請案件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但如果聲請有第 2 項所列情形,且該情形是**可以補正(Correction)**的,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聲請人完成補正。只有在「不能補正」或是「屆期未補正」的情況下,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依第 3 項毋庸命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這項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避免聲請人僅因一時的技術性疏漏,就喪失尋求憲法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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