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主體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縣(市)以及直轄市
- B 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不是憲法保障的法律主體
- C 某一直轄市或縣(市)被國家廢除或裁併,該直轄市或縣(市)可主張法律主體保障而要求不受廢除與裁併
- D 國家若要廢除鄉(鎮、市)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只須修法即可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國家因為都市發展的需要,計畫將兩個相鄰的行政區域合併以提升行政效率,你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是指「這個行政區的名稱與界線永遠不能變動」,還是保障「在該區域生活的居民,能夠在合理的制度下參與地方事務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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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C) 選項的錯誤,說明你對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al Guarantee)**概念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制度的存續」與「個別團體的地位」。雖然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確保國家必須設有地方自治團體,但這並不代表特定的縣市擁有「絕對不可被裁併」的權利;當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進行行政區域調整(如五都改制)時,個別團體是不能單憑法律主體地位來抗拒國家的整體規劃的。
地方自治的保障位階
從法律位階來看,我國憲法確實明文保障了縣(市)與直轄市的地位,而**鄉(鎮、市)**的地位則是由《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的法律位階保障,這也是因為《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明定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地位係由法律所定,國家若要推動「區分化」或廢除其自治地位,原則上僅須透過修改法律即可達成。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自治權的行使」與「行政區域的變更」,你能區分出法律主體並非無限上綱的存續保障,表現得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