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政執行法對酗酒泥醉者予以管束,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 B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管收,應經由法院為之
- C 依傳染病防治法所為強制隔離處置,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 D 依出入國移民法所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應經由法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例如緊急救助、防止疾病擴散或準備遣返程序)而必須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如果每一項限制都必須「先」送交法院核准才能執行,是否會導致某些緊急任務(如傳染病防治)無法即時達成?法律在「程序的嚴謹度」與「執行效率」之間,會如何根據限制時間的長短來做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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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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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法律差異,這代表你對於大法官解釋中「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原則」(Judicial Reservation)的連結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行政行為對自由限制的「程度」與「急迫性」。
暫時收容與行政權限的權衡
根據釋字第 708 號及第 710 號解釋,針對受驅逐出境處分的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為了確保遣返作業的順利進行,大法官認為在「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行政機關可以先行採取暫時收容(Temporary Detention),但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逾越該合理期間之收容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這項設計是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人身自由,因此選項 (D) 稱其「應」經由法院為之,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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