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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有關戰後臺灣憲法發展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民大會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了憲法第 47 條總統連任次數之限制
  • B 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釋字第 31 號解釋,使得第一屆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得以不用定期改選。直到解除戒嚴,政府再度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 C 司法院大法官曾以司法院釋字第 86 號解釋要求高等以下之各級法院應改隸屬於司法院
  • D 司法院大法官曾兩度宣告違警罰法部分規定不符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之本旨,然而立法院並未修改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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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臺灣的民主轉型過程中,『解除戒嚴』主要是在處理軍事管制與基本權利的放寬,那麼關於『國會代表長期不改選』這種法制上的僵局,通常需要哪一個機關做出解釋,或者需要什麼樣的政治契機才能正式打破,讓新一代的民意代表產生?這兩者的時間點是否完全重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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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臺灣憲政史上「萬年國會」終結關鍵點的掌握,你能察覺選項 (B) 的細微時間誤差,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政史基礎。

萬年國會的法源與終結

在憲政發展中,釋字第 31 號解釋確實是讓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得以「無限期延任」的法律依據,這也形成了後人稱之為「萬年國會」的現象。然而,關鍵的轉折並非發生在 1987 年解除戒嚴時。事實上,解嚴後這些民代仍繼續任職,直到 1990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261 號解釋,明確要求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於 1991 年底前辦理退職,隨後才在 1991 年與 1992 年進行國大代表與立法委員的全國性改選。因此,選項 (B) 將「解嚴」直接視為改選的起點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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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後臺灣憲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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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維度 釋字第 31 號 (1954) VS 釋字第 261 號 (1990)
核心裁決 第一屆代表繼續行使職權 第一屆代表限期辦理退職
政治影響 造成萬年國會體制 開啟國會全面改選轉機
憲法精神 非常時期之權宜措施 落實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釋字31號是為了維護政府運作,釋字261號則是終結威權、回歸憲政民主的關鍵轉折。
🧠 記憶技巧:31延任261退、86審檢分隸位、166違警罰法廢。
⚠️ 常見陷阱:混淆「解除戒嚴(1987)」與「國會改選(1991/1992)」的時間點,解嚴並不代表萬年國會立即結束。
萬年國會終結 審檢分隸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釋字384)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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