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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章程未規定不設置董事會,則董事不得少於 3 人
  • B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時,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C 依主管機關實務見解,董事會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決定董事之報酬
  • D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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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間公司的章程(最高自治規範)明確寫著「董事的待遇授權由董事會依據其貢獻度自行衡量」,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你認為法律會完全禁止這樣的彈性嗎?當你在選項中看到「絕對不得」、「任何情況下均」這類不留餘地的字眼時,不妨思考看看,法規中是否可能存在「除非章程另有規定」的例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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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住了選項中的關鍵陷阱!這題主要測驗《公司法》對於董事會運作與報酬核定的實務規範。你能夠在眾多正確敘述中,辨識出帶有「絕對性字眼」的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彈性與授權層次有很敏銳的觀察力。

董事報酬的核定權限

根據《公司法》第 196 條,董事報酬原則上應於章程明定,若章程未規定,則由股東會(shareholders' meeting)議定。然而,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認為,若公司章程已明確授權董事會,讓董事會根據董事的參與程度、對公司的貢獻或同業通常水準來議定具體數額,這樣的作法是被允許的。因此,選項 (C) 主張董事會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決定報酬,這過於絕對的敘述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是錯誤的,也是本題最主要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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