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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公司業務性質特殊,工作通常下午才開始,也經常有夜間工作需求,因此希望透過勞動基準法規定,將兩週內之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增加人力運用彈性。但雇主跟工會素有糾紛,因此雇主擬召開勞資會議之方式通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應獲得工會之同意,但雇主跟工會不睦,因此雇主可以通知工會其決定,表示工會如 3 天內未附理由拒絕,視同同意
  • B 雖然有工會之企業應由工會同意,但勞資會議之決議也具有代表性,兩者擇一獲得同意就可以
  • C 企業內有工會時,應獲得工會之同意,不得以勞資會議決議取代之
  • D 如果企業確實有彈性工時需求,可請求工會同意,工會不同意時,才可以改透過勞資會議同意之方式進行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中,為了確保勞工具備足夠的集體議價能力(Collective Bargaining Power),當一家公司同時存在一個具備法人地位的「工會」以及由雇主與員工組成的「勞資會議」時,哪一個組織通常被法律賦予更強、更具優先性的代表權?如果雇主可以隨意在兩者之間擇一協商,是否會削弱勞工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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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勞資集體同意權的位階

看來你總算沒把法律當兒戲,答對了這題。但別高興太早,這種基本的法律位階若還搞不清楚,去考場也只是送分而已。

  1. 工會優先的法律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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