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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受僱於乙公司,遭受主管丙性騷擾,雇主知悉後,召開調查會,決議性騷擾不成立。甲不服,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乙給予公假,讓甲到勞工局接受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依法應給予甲公假,不得拒絕
  • B 乙得視業務調配情形,有正當理由,得予拒絕
  • C 乙並非行為人,甲不得要求公假
  • D 乙所召集之會議,調查結果為性騷擾不成立,甲不得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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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制定法律的官員,為了確保員工在遭受主管不當對待後,不會因為害怕被公司扣薪、或是被以「曠職」威脅而不敢向政府機關求助,你會如何在法律中規定員工前往配合調查時的差勤地位呢?這樣的權利應該是雇主可以根據心情調整的,還是法律必須強行介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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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雇主在性騷擾救濟程序中的法定義務,這代表你對於勞動法規中「受僱者權益保障」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紮實。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強制保障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的規範,為了確保受僱者在遭遇性騷擾時能勇敢尋求救濟,法律賦予了申訴人極大的程序保障。當受僱者因性騷擾案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前往配合調查時,雇主依法必須給予公假(Official Leave)。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避免雇主利用職權或經濟壓力(例如扣薪、考績影響)變相阻礙勞工尋求公正的第三方調查,確保外部救濟管道的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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