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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雖為實現公益亦不得過度侵害基本人權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手段時,國家應選擇最能達成目的之手段
  • C 國家所採取之手段侵害人民權益愈重大,其所擬實現之公益目的亦須愈重大
  • D 國家所採取之手段如反而有害公益目的之達成,則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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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趕走陽台上的一隻蚊子,可以選擇用電蚊拍,也可以選擇用火焚燒整座陽台。這兩種方式都能「達成目的」,但為什麼法律會禁止你選擇後者?在選擇解決問題的方法時,除了考慮「能不能成功」,我們還必須優先考慮哪一個指標,才不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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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法律邏輯中「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權衡關係,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觀念偏差,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必要性原則的精髓

比例原則包含三大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選項 (B) 所描述的情境涉及的是必要性原則(Principle of Necessity),又稱為「最少侵害手段」原則。法律要求的並非「效率最大化」,而是當多種手段都能達成行政目的時,國家必須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輕微的那一個。如果只追求「最能達成目的」,往往會導致過度執法,這正是法治國家所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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