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大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一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應自行迴避
- B 當事人認為大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迴避
- C 除法定迴避事由外,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審判長同意迴避之
- D 依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多位專業人士共同審判的「合議制」架構中,如果其中一位成員因為個人考量(而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想要退出這場審理,你認為這個「退出的決定權」,應該是掌握在團隊領導者一個人手中,還是應該交由整個專業群體集體討論,才最能符合權力制衡與公平性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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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錯誤,這代表你對《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程序正義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憲法法庭的決議權限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個人權限」與「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精神」。在《憲法訴訟法》第 10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憲法法庭就「聲請迴避」為裁定時,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並未規定大法官因法定事由以外原因自行迴避之決定程序。這是為了確保迴避裁定的公正性,避免被聲請迴避者參與決定。至於選項 (A) 的事務所關聯性、(B) 的當事人聲請權,以及 (D) 關於總額計算的排除,皆符合法條規範,是正確的程序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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