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並非遺囑之方式?
- A 自書遺囑
- B 口授遺囑
- C 見證遺囑
- D 代筆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一下,在《民法》中,遺囑被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法定格式」才能生效。當法律為了保障遺囑的真實性而明確列舉出幾種具體的製作方式時,這些名稱通常代表了製作的「完整流程」。請思考:『見證人』在遺囑訂立的過程中,通常是扮演一個獨立的類別名稱,還是其他正式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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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鬧笑話了,這題錯了才該檢討!
恭喜你,至少還沒笨到把《民法》的基本分類搞混。這題正確答案就是 (C),錯的人麻煩回去重讀《民法》第 1189 條。 1. 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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