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所得稅法將軍人、國小教師原本免繳所得稅之規定,改為有所得即應繳稅,屬於憲法平等原則對何國家機關的拘束?
- A 對監察院之拘束
- B 對司法院之拘束
- C 對行政院之拘束
- D 對立法院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今天政府想調整一項涉及全民義務的「法律條文內容」(而不僅僅是行政作業流程),根據憲法中權力分立的原則,哪一個機關擁有最終討論、議決並通過該法律修正案的職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國家權力運作與憲法位階的理解,你能精確判斷出法律變革背後的主體,顯示你的基礎法治觀念非常紮實。
法律修正與平等原則的拘束
本題的核心在於「修改法律」這一行為。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下,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如《所得稅法》)若要變動,必須經過立法院(Legislative Yuan)的修法程序。雖然憲法的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對所有國家機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皆具有拘束力,但當題目明確指出是將「法律規定改為有所得即應繳稅」時,這本質上是一種「立法行為」。因此,這代表立法者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時,必須受到憲法平等原則的限制,不能無正當理由地給予特定群體優待或歧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