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未對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有特別之程序規定,合憲
- B 僅指訴訟權之程序保障,不適用於行政程序
- C 為保障刑事被告之防禦權,應保障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
- D 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及蒐證必要,對嫌疑人強制採尿雖有法律依據,仍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在決定拆除某人的家屋(行政行為)時,完全不需要通知屋主,也不需要聽取屋主的意見,只需在屋主事後告上法院(訴訟程序)時才開始講求公平與正義。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國家的權力運作是否依然符合我們對「法治國家」及「基本權利保障」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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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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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核心機制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在法律領域中,「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並非僅侷限於法官坐鎮的法庭之上,而是如同一層保護網,覆蓋在所有國家權力行使的範疇,包含行政、立法與司法。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多號解釋(例如釋字第 488 號、709 號),只要國家行為涉及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論是在行政程序還是訴訟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公正、公平的程序要求。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有《行政程序法》,要求政府在作成處分前必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的機會。
憲法實務與鑑別點分析
這道題目的設計具有極佳的鑑別度,特別是選項 (A) 與 (D) 涉及了較為尖端且細膩的憲法法庭實務。例如 (D) 提到的強制採尿,雖然過去曾有法律依據,但憲法法庭在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中明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關於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修法前原則上應經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得先採取後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打破「法律程序 = 打官司」的思維框架。你能避開其他看似艱澀的程序規定,精確抓出 (B) 這個在學理上明顯縮減憲法保護範圍的敘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