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程序重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2 個月內申請重開
- B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得申請重開
- C 其他適用訴願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得申請重開
- D 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3 年者,不得申請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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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法律決定已經過了可以申訴的期限,但在這之後卻突然出現了一個當時誰都不知道、足以翻轉整個案件真相的關鍵證物,為了兼顧「程序的穩定性」與「個案的公正性」,你覺得法律應該在什麼樣的限制條件下,才允許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再看一次這個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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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於行政法中「程序重開(Reopening of Proceedings)」的發動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你能精確辨識出《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規範要旨,這對於理解行政處分效力如何從「形式存續力」轉向「實質正義」的維護極為重要。
程序重開的發動事由與限制
本題正確答案為 (B),這正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當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後能使申請人獲得較有利之處分時,法律容許行政程序重新開啟。至於其他選項,則是法學測驗中常見的「細節置換」陷阱:選項 (A) 的申請期限應為 3 個月而非 2 個月;選項 (D) 的絕對期限限制則為 5 年而非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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