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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某建商欲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許可,遂向地方政府依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申請設立公共開放空間,地方政府作成授益處分時,要求建商須簽署開放空間之切結書,依實務見解該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契約之履行條款
  • B 行政處分之準負擔附款
  • C 行政處分之條件
  • D 行政契約之生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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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行政機關申請一份執照,而機關在核發這份執照的同時,要求你必須承諾履行某種義務(例如維持環境清潔)才能領取,那麼這個「承諾」是與執照完全獨立的約定,還是這份執照所附帶的一個限制或要求呢?請思考這種「主從關係」在行政法上會如何被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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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別了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較為細膩的實務見解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行政處分之附款與切結書

在本題情境中,建商申請的是一種授益處分(Beneficial Administrative Act)。地方政府在作成許可時,要求建商簽署切結書以確保公共空間的維持,這類切結書在實務上(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要旨)並不被視為獨立的行政契約,而是作為行政處分的「附款」。之所以稱為「準負擔」,是因為它雖然形式上看似當事人的自願承諾,但實質上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而在處分中額外設定的給付義務,用以確保公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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