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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性質上係屬公權力行政
  • B 行政契約僅限雙務契約
  • C 行政契約亦受契約自由之保障,與私法契約同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僅限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公共任務,選擇不直接下達行政處分,而是改與對方協商達成共識時,這段關係背後的「法律約束力」是來自於雙方的私人交情與商業利益,還是源自於國家賦予機關的職權與公共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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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契約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在區分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定性上,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公法契約的本質與限制

行政契約雖然在形式上帶有「雙方合意」的色彩,但其本質上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選擇以契約形式來執行職務,因此在法理性質上仍歸屬於公權力行政。這點與一般私法契約追求的「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有顯著不同,行政契約必須受到更嚴格的依法行政原則與公共利益的約束,且締結的主體並不侷限於機關與人民之間,機關與機關之間(如行政委託)亦可締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之特性
💡 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達成公法目的之公權力行政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行為性質 公權力行政 私經濟行政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民法
契約自由 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 高度自治、契約自由
爭議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行政契約雖具契約之名,本質仍為達成公法目的之行政手段。
🧠 記憶技巧:契約公法化、主體不設限、自由受節制、公權力展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契約即屬於私經濟行政(私法行為),忽略其本質仍受公法規制。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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