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性質上係屬公權力行政
- B 行政契約僅限雙務契約
- C 行政契約亦受契約自由之保障,與私法契約同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僅限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公共任務,選擇不直接下達行政處分,而是改與對方協商達成共識時,這段關係背後的「法律約束力」是來自於雙方的私人交情與商業利益,還是源自於國家賦予機關的職權與公共目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契約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在區分公法行為與私法行為的定性上,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公法契約的本質與限制
行政契約雖然在形式上帶有「雙方合意」的色彩,但其本質上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選擇以契約形式來執行職務,因此在法理性質上仍歸屬於公權力行政。這點與一般私法契約追求的「契約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有顯著不同,行政契約必須受到更嚴格的依法行政原則與公共利益的約束,且締結的主體並不侷限於機關與人民之間,機關與機關之間(如行政委託)亦可締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契約之特性
💡 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達成公法目的之公權力行政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行為性質 | 公權力行政 | — | 私經濟行政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 |
| 契約自由 | 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 | — | 高度自治、契約自由 |
| 爭議救濟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行政契約雖具契約之名,本質仍為達成公法目的之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