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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某商家所販售之食品,公開警告指稱該食品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經查並無此事。下列何者非屬該商家所得提出之權利或救濟途徑?
  • A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B 享有結果除去請求權
  • C 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補償請求權
  • D 提起撤銷之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只是對大眾「說了一段話」或「發布一項資訊」,而沒有發出一個具備強制性、且會直接改變你法律地位的命令(例如:沒收財產或吊銷執照)時,這種「發言」在性質上屬於哪一種行政行為?再進一步推論,我們平常所說的「撤銷」,通常是指針對哪一種具備法律效力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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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性質的精準辨析

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撤銷之訴」並非本題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義與救濟手段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衛生主管機關的「公開警告」本質上屬於事實行為(Factual act)。這類行為僅是提供資訊或對外宣稱事實,並不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效性,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自然無法針對其提起以撤銷行政處分為前提的「撤銷之訴」。

救濟手段與法律效果的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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