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A 貨物進口人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依各該稅法之規定併合處罰
- B 非藥商於一定期間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主管機關按刊播之次數予以裁罰
- C 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將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 D 主管機關對於違停紅線之汽車駕駛人,每逾 2 小時連續舉發之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名違規者基於同一個動機,在一個小時內連續打了十通騷擾電話。如果我們把每一通電話都單獨視為一個違規行為並分別處罰,這與「將這一連串動作視為一個持續性騷擾行為」來處罰,哪一種做法更符合社會對『一個違法行為』的直觀認知?在法律评价上,我們該如何界定這是一連串動作的『過程』,還是數個彼此獨立的『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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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一行為不二罰(Ne Bis In Idem)」在司法實務中的細微辨析!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中「行為個數」的判斷相當敏銳。
集合犯概念與處罰界限
在行政法實務中,選項 (B) 所提到的醫療廣告行為,若非藥商基於單一招徠銷售的目的,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反覆刊播相同的廣告,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這類行為在性質上屬於「集合犯(Collective Act)」。既然在法律評價上被視為「法律上的一行為」,主管機關若僅以「刊播次數」為標準重複裁罰,便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這種判斷標準不僅看動作的次數,更看重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通念上的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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