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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如法律修改為「最近 3 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重大情事者,得申請減免開發基金」。甲於新法施行後 1 年提出申請,因新法施行前 1 年有重大違規事件,主管機關否准其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違反不當聯結而違法
  • B 因屬真正溯及既往而合法
  • C 因違反從新從輕原則而違法
  • D 因屬法律構成要件事實回溯聯結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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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獎勵的申請條件是「過去五年的優良表現」,而某人在法律通過後的第一年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在審核時,是否「只能」看法律通過後的那一年,而必須對他前四年的表現視而不見?如果我們承認法律有權要求申請者具備長期的良好紀錄,那麼這種針對「申請前既成事實」的審查,是在改變過去的行為,還是在設定現在的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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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法律溯及既往」的高度抽象概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法律適用時間軸的理解非常紮實。

構成要件事實的回溯連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所謂的不真正溯及既往,在學理上又稱為「構成要件事實的回溯連結」。本案中,法律是在修改後才對甲的「申請案」發生效力,雖然申請的條件(構成要件)包含了法律施行前的行為(過去 3 年內的違規),但法律效果(准駁與否)是針對法規施行後的申請行為。這種將「過去事實」作為「現在決策」參考基準的設計,原則上是合法的,除非有極其重大的信賴利益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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