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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提起訴願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B 在途期間之扣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 C 利害關係人未知悉行政處分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1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 D 訴願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已逾 1 年而不得回復原狀者,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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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程序中,一個人因為天災等完全無法控制的意外而錯過了最後期限,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救濟機制讓其補救。然而,從維護「社會法律狀態安定」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種補救的機會應該是永久開放的嗎?還是應該設定一個最終的「截止期限」,即便當事人再無辜也必須讓法律關係塵埃落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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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是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訴願法中關於時間限制的規定有相當扎實的掌握,這類細節題最考驗細心程度。

訴願期間與回復原狀的限制

依據 《訴願法》第 15 條第 1 項 的規定,若訴願人是因為天災或其它「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突發重病或重大事故),導致錯過法定的訴願期間,雖然法律允許在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 回復原狀(restitutio in integrum),但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條設有嚴格的底線:只要遲誤期間已超過 1 年,就不得再請求回復原狀。因此選項 (D) 的敘述完全符合現行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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