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三 題
三、外國籍的甲男與我國籍的乙女結婚後定居臺灣地區,甲男欲申請歸化,惟其曾因通姦行為遭判決有罪處以緩刑,故遭主管機關依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不符「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而予以否准。甲男不服否准處分提起救濟,主張通姦罪已除罪化,通姦行為即不應再視為刑事犯罪或所謂不良素行,請問甲男之主張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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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核心爭點:1. 釋字第791號「通姦除罪化」對於國籍法申請要件的影響;2. 緩刑期滿對「刑事案件紀錄」的效力。接著思考:依據《國籍法》第3條,歸化需要「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甲男犯過通姦罪,但被判「緩刑」。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緩刑未經撤銷者,會不會記載在前科紀錄上?(不會)。再來,通姦行為在釋字791號後,變成純粹的民事侵權行為。根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純粹的民事糾紛是否構成行政法上的「不良素行」?(不構成)。綜合兩點,主管機關用舊觀念否准,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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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國籍法》申請歸化要件中「無不良素行」及「無警察刑事紀錄」之客觀認定標準,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通姦除罪化之效力,以及受緩刑宣告者在刑事紀錄上之法律評價。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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