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二 題
二、大陸地區人民甲男與我國國民乙女在美國結婚,甲男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來臺團聚。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其理由略以:甲男與乙女於美國結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3 項及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本章所稱行為地,係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該結婚之行為地屬第三國,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爰甲男團聚申請案歉難許可。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精神,論述主管機關之否准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個「法律漏洞填補」的問題。當兩岸人民在「第三國」結婚時,兩岸條例第52條(行為地法)因為第41條把行為地限縮在「台灣或大陸」,導致無法適用。接著思考,行政機關能因為法無明文就拒絕人民申請嗎?當然不行。法理上該如何填補?題目已經提示你要用《港澳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精神。回憶港澳條例第38條:「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再找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關於結婚成立要件的規定。將事實涵攝,結論自然推導出機關的否准是不合法理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對於兩岸人民於「第三國」結婚時之法律適用漏洞,應如何依法理進行漏洞填補。主管機關逕以法無明文為由否准,涉及有無違反「法官或行政機關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之法理,以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類推適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