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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4年 [移民行政] 憲法與英文

第 二 題

二、甲律師事務所曾受乙公司委任處理回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資產減損報告事件,後乙公司內部人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遭檢調調查。檢察官聲請 A 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以搜索甲律師事務所,法院准其聲請。檢察官搜索後扣押甲所持有與乙公司內部人員通訊往來之文書與電磁紀錄。甲律師事務所對 A 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不服,提起抗告後經 B 高等法院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請從憲法規定與憲法法庭見解,附理由說明搜索律師事務所之下列法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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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梳理:檢調機關為了查案,拿著搜索票直接去搜索「甲律師事務所」,並把律師和客戶(乙公司涉案人員)之間的通訊對話紀錄給扣押了。 🔍 爭點辨識:律師和客戶之間的對話,是否應該受到特別保護?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與第133條,把律師事務所當作一般「第三人處所」來搜索扣押,這樣是否侵犯了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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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憲法第16條訴訟權是否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律師間之「秘匿溝通特權(秘密溝通豁免權)」?
  2.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及第133條第1項,未排除對律師事務所搜索並扣押此類秘密溝通紀錄,亦未設有特別程序保障,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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