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某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獲主管機關乙核准後,道路管理機關丙因民眾檢舉,認為該地屬於既成巷道,遂命甲於限期內將該巷道恢復原有寬度,以維通行。甲不服,致未於期限內拆除,丙遂強制拆除之,事後經查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可設置停車場。試問: (一)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二)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某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獲主管機關乙核准後,道路管理機關丙因民眾檢舉,認為該地屬於既成巷道,遂命甲於限期內將該巷道恢復原有寬度,以維通行。甲不服,致未於期限內拆除,丙遂強制拆除之,事後經查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可設置停車場。試問: (一)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二)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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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損害範圍之界定。考生應直指國家賠償法第5條適用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論述焦點在於「尚未營運」是否符合「依已定之計畫、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所失利益)」,並點出舉證責任之分配。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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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救濟題型,首先應將行政機關的行為「拆解並定性」:丙命甲拆除為「下命處分」,後續的強制拆除為「事實行為」。接著檢視行為「狀態」:因已拆除完畢,無撤銷實益,故思考路徑應從撤銷訴訟轉向「確認違法訴訟」,最後勿忘結合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以達權利保護之完整性。
國賠營業損失之認定
💡 國家賠償範疇涵蓋依已定計劃、設備可得預期之營業所失利益。
🔗 國賠營業損失請求論證流程
- 1 確定侵害行為 — 丙機關違法拆除符合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要件
- 2 法律準用路徑 — 經國賠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216條填補損害原則
- 3 所失利益涵攝 — 雖未營運但有「核准」與「設備」,具客觀確定性
- 4 損害額判定 — 由原告就具體數額負舉證責任,法院核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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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國賠之「損害賠償」與合法行政處分之「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