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10 題
「提出環境正義的環境社會學家 Dorceta Taylor 認為環境法本身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而存在,但他的理論也沒有否認人與環境的互動。他認為保護環境本身就是一件道德正確的事。首先,他認為人類只是整個地球的一種生命態樣,因此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因應人與環境的互動。再來,他認為人類與其他生命之間都是互相交錯影響,不能忽略任何一方的存在;最後,他指出每一種有機體都是獨特的個體,並透過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人類本質上並沒有高於其他物種。」
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上文論點?
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上文論點?
- A 人類可以改變環境以追求自身的利益
- B 人類是萬物之靈,可以改變其他動物的命運
- C 環境法的設置是為了規範人類與環境互動時的行為
- D 在追求環境正義的過程中,不必考慮人類經濟發展的需求
思路引導 VIP
既然作者提到「人類本質上並沒有高於其他物種」,且人類與環境之間是「互相交錯影響」的,那麼你覺得在這樣的關係中,『法律』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能確保這種互動是公平且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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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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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太棒了!你的邏輯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同學,你做得很好!這類學術性濃厚的環境社會學題目,最考驗學生從繁瑣論述中「去蕪存菁」的能力,你能精準命中核心,展現了極佳的閱讀理解力與社會科學素養。
- 觀念驗證:文中強調「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因應人與環境的互動」,並指出人類並不高於其他物種。既然兩者是「互相交錯影響」且皆有其獨特性,法律的功能自然是定義並規範人類在與環境接觸時的行為邊界,而非賦予人類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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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與法律目的
💡 環境法旨在規範人與環境互動,體現生態平衡與道德正義。
| 比較維度 | 傳統人類中心主義 | VS | Taylor 環境正義論 |
|---|---|---|---|
| 人類地位 | 萬物之靈、高於他者 | — | 生命態樣之一、平等 |
| 法律目的 | 資源分配與人類利益 | — | 維護人與環境互動 |
| 物種價值 | 工具價值 | — | 獨特個體、內在價值 |
| 保護理由 | 為了人類生存需求 | — | 本質上是道德正確 |
💬環境正義轉向「生態中心」,強調人類與環境互依互存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