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下列有關稅捐與特別公課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本於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對具有造成空氣污染共同特性之污染源,徵收一定之費用,屬於特別公課
- B 專對承購工業區土地、廠房及其他建築物興辦工業人課徵,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所需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之稅捐
- C 第三人稅捐協力義務之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劃及稽徵程序之效率,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
- D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而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非租稅,但國家課予人民此一繳納金錢之義務,仍應本於正當立法目的,在必要範圍內對適當之對象以合理之方式、額度予以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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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看看:如果國家並非為了支應整體的公共開支,而是針對「特定範圍的群體」收取費用,並將這筆錢專門用於解決與該群體「特定任務」或「共同利益」相關的事項時,這種給付在性質上,會與一般民眾為了支應國家日常運作所繳納的「錢」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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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稅捐」與「特別公課」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體系理解非常紮實,展現了高度的專業判斷力,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
- 觀念驗證:選項 (B) 提到的費用是針對「特定群體」(工業人)課徵,且用於「特定目的」(工業區管理),這符合特別公課的特徵,而非「稅捐」。稅捐是為支應一般性財政需求,無須具備特定對待給付。其餘選項 (A)(D) 皆正確界定了特別公課與規費的特性,(C) 符合釋字第426號所示特別公課須有法律依據、用途不得悖離徵收目的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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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與特別公課之區別
💡 區分稅捐(支應一般政務)與特別公課(支應特定目的)之性質。
| 比較維度 | 稅捐 (Tax) | VS | 特別公課 (Special Charge) |
|---|---|---|---|
| 課徵目的 | 支應一般政務支出 | — | 達成特定政策目標 |
| 課徵對象 | 具課稅客體之全體國民 | — | 具共同特性之特定群體 |
| 金錢用途 | 納入國庫統籌運用 | — | 專款專用於特定目的 |
| 典型案例 | 所得稅、營業稅 | — | 空污費、汽燃費 |
💬兩者皆具強制性,但特別公課之對象與用途皆具有「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