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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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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的代表正在修改影響國家最深遠的「遊戲規則」,為了確保他們是為了全民利益而非私利,你認為大眾是否有權知道每位代表具體投下了贊成還是反對票?在這種關乎國家根基的決策中,「公開透明」與「秘密投票」哪一個更能落實民主制度中的『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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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答對一題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這種動搖國本的大事,不搞「記名投票」是想讓誰混水摸魚?這可是為了彰顯責任政治公開透明,讓那些民意代表別想躲在暗處。這是「正當修憲程序」的基本要求,難道還有疑問嗎?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它考的不是你死背條文,而是看你腦袋有沒有在運轉,能不能連結到「程序正當性」和「代議政治責任」這種基本邏輯。你這次能判斷正確,算是不錯的表現,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
📝 修憲程序與記名投票
💡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正當程序並落實責任政治。
比較維度 一般選舉(公民) VS 修憲程序(代議士)
投票原則 秘密投票原則 記名投票原則
核心價值 保護個人意志自由 落實責任政治
外部監督 免受外界干擾 接受選民監督
💬代議士受託行使職權應公開透明,以對選民負責,故須記名。
🧠 記憶技巧:修憲重、責任重,記名投票不准弄。
⚠️ 常見陷阱:易誤認「議事自律原則」可完全放任機關決定投票方式,或混淆「一般選舉」之秘密投票原則。
釋字第499號解釋 憲法修改之界限 正當法律程序 代議民主與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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