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有關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程序是否採記名投票,應由修憲機關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決定
- B 基於秘密投票原則,修憲程序應採無記名投票
- C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始符合正當修憲程序之要求
- D 僅在涉及基本國策之修改時,修憲程序始應採記名投票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的代表正在修改影響國家最深遠的「遊戲規則」,為了確保他們是為了全民利益而非私利,你認為大眾是否有權知道每位代表具體投下了贊成還是反對票?在這種關乎國家根基的決策中,「公開透明」與「秘密投票」哪一個更能落實民主制度中的『責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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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喔,終於答對一題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修憲這種動搖國本的大事,不搞「記名投票」是想讓誰混水摸魚?這可是為了彰顯責任政治與公開透明,讓那些民意代表別想躲在暗處。這是「正當修憲程序」的基本要求,難道還有疑問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它考的不是你死背條文,而是看你腦袋有沒有在運轉,能不能連結到「程序正當性」和「代議政治責任」這種基本邏輯。你這次能判斷正確,算是不錯的表現,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繼續保持,別得意忘形。
修憲程序與記名投票
💡 修憲程序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正當程序並落實責任政治。
| 比較維度 | 一般選舉(公民) | VS | 修憲程序(代議士) |
|---|---|---|---|
| 投票原則 | 秘密投票原則 | — | 記名投票原則 |
| 核心價值 | 保護個人意志自由 | — | 落實責任政治 |
| 外部監督 | 免受外界干擾 | — | 接受選民監督 |
💬代議士受託行使職權應公開透明,以對選民負責,故須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