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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 A 政黨違憲解散
  • B 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追徵
  • C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 D 同一審判權終審法院各庭法律見解之歧異,予以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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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遇到一個涉及國家「最根本法律秩序」,甚至可能影響政黨存續或國家體制的重大爭議時,你認為在司法體系中,應該由哪一個最高層級的法庭來確保這些行為不違反《憲法》的最高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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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憲法法庭掌理的案件包含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以及政黨違憲解散。至於 (B) 屬於行政處分或一般訴訟;(C)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由高等法院管轄;(D) 則屬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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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審理權限
💡 憲法法庭僅依法定七大案件類型行使職權,不含一般法律救濟。
比較維度 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 VS 普通/行政法院 (大法庭)
法律見解統一 跨越不同審判權之見解歧異 同一審判權各庭法律見解歧異
選舉相關爭議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政黨事務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處分
💬憲法法庭僅處理具憲法高度或跨權限之爭議,一般法律爭訟由常規司法體系解決。
🧠 記憶技巧:憲法審理七權限:法裁、機、彈、解、地、統(法裁機彈解地統)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憲法法庭與「大法庭」之職權。同一審判權內的法律見解統一由大法庭負責;不同審判權間的見解歧異才歸憲法法庭。
裁判憲法審查 大法庭制度 機關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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