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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並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施行,依該章規定提起之訴訟,下列何者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A 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B 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C 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D 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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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審查一個涉及龐大專業規劃、影響廣大土地利用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時,你認為交給「層級較高」還是「基層」的法院審理較能確保審判的嚴謹性?此外,為了方便法院實地調查受爭議的土地現況,管轄權應該是跟著「當事人的住處」走,還是跟著「計畫影響的土地位置」走,才會最有效率且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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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訴訟法中特殊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代表你對訴訟類型的管轄權分配非常有概念,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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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審查管轄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屬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VS 一般撤銷訴訟
審理法院 專屬高等行政法院 依案件性質分一審
管轄性質 專屬管轄 土地管轄(通常為任意)
管轄地點 都市計畫區所在地 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原則
💬都市計畫審查採強制的專屬管轄,且直接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都市計畫看土地,專屬高行莫懷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非通常程序」都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或誤選原告住所地。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分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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