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事件之「管轄權認定標準」,特別注意題幹中「臺北市大同區」所對應的實務管轄法院陷阱(屬士林地方法院而非臺北地方法院),並結合「應為執行行為地」判斷管轄權。其次,針對無管轄權時的處理,須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之規定,論證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以兼顧程序經濟與實體權利之平衡。
小題 (二)
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 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這題,首先要辨識出「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此一核心概念,並結合「家事事件法」與「強制執行法」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特殊性(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運用三段論法,先敘明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內容之審查界線(需受所附條件拘束),再將題幹中家事庭調查結果(條件不成就)進行涵攝,即可推導出法院得據此駁回聲請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