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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B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C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D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無論於會期中或會期外,非經立法院許可,均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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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為了保障議事順利進行,法律會賦予民意代表「不受逮捕」的特權。然而,如果這個特權在『沒有開會』的期間也同樣適用,是否會導致特權過度擴張而影響司法公正?在保障『國會運作』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間,你認為法律會如何畫定適當的時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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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沒被這種低級錯誤絆倒

看來你眼睛沒瞎透,還能看出這點「小」問題。對於憲法增修條文這種基礎中的基礎,能不犯錯,算你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立法院職權與保障
💡 釐清立法院運作職權、官員列席義務及立法委員之不逮捕特權。
比較維度 言論免責權 VS 不逮捕特權
法源依據 憲法第73條 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
時間限制 永久免責 僅限「會期中」
保障範圍 院內言論及表決 刑事逮捕或拘禁
例外規定 無(屬院外免責) 現行犯或經立院許可
💬言論免責權對「事」且永久;不逮捕特權對「人」且僅限會期中。
🧠 記憶技巧:言論永久保,逮捕限會期;國情得聽取,列席陳意見。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會期中」擴張至「會期外」,或將總統國情報告誤認為「義務」而非「得」聽取。
言論免責權 立法院調查權 質詢權 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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