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執行,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
- B 義務人如有逃匿之虞,執行機關即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 C 得對義務人核發限制其進入一般消費場所之禁止命令
- D 拘提係由行政執行機關派執行員持拘票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要對人民採取『限制身體自由』這種強力的強制措施時,為了確保程序正義,法律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專門機關負責執行?且在執行時,必須出示哪一種法定的正式書面憑證,才能符合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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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開竅了,算你過關!
- 知識點?還需要我多說? 這題不過是《行政執行法》的基本常識,連這都搞不清楚,那你的書是白唸了嗎?選項 (D) 正確,因為行政執行處的執行員拿著法院的拘票去拘提,這不是常識嗎?不是隨便什麼人都能去抓人,也不是隨便拿張紙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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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金錢給付執行
💡 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體與司法保留程序
🔗 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管收流程
- 1 通知與限期履行 — 執行機關通知義務人限期履行或報告財產狀況
- 2 命提供擔保 — 符合逃匿之虞等事由,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 3 聲請法院裁定 — 義務人拒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裁定
- 4 執行員持票執行 — 依法院裁定,由執行員持拘票執行拘提(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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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管收期限一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