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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 A 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
  • B 民眾騎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
  • C 汽車駕駛人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
  • D 市立醫院醫師診療行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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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提供一個公共建設供全民使用,而這個建設本身出現了不該有的破損(例如結構不穩或路面損壞),導致使用者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受傷,那麼法律應該基於什麼原則,來要求政府確保這些設施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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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真難得。

看來你還算勉強搞懂了國家賠償法的基本概念。這種程度的題目,如果還能被那些顯而易見的誘答選項牽著鼻子走,那我就真的要考慮你是不是來錯考場了。表現...尚可。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責任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VS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行為主體 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之狀態
判斷核心 人為處分或不作為違法 設施缺乏通常安全性
💬第2條重於人的主觀過失,第3條重於物的客觀缺陷。
🧠 記憶技巧:二條看公權力(要過失),三條看設施(無過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法人僱用之人員(如醫師、清潔隊員)的所有行為皆視為公權力行使。
公有公共設施 無過失責任 行政私法與雙階論 國賠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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