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B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因公務員違法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具體輕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公務員在執行任務時,只要犯了一點點小疏忽(輕過失)就必須自掏腰包賠償國家龐大的金額,這對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勇氣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保障人民權利」與「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法律在設計機關對公務員的「追討門檻」時,應該會設定在什麼樣的過失程度比較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肯定與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精確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的核心。國家為了讓公務員能勇於任事,對於「求償權」設有門檻。雖然國家對外負賠償責任不分故意或過失,但對內向公務員求償時,僅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若僅是「具體輕過失」**,國家是不能向公務員求償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國家對外責任」與「機關內部求償」的標準差異。許多考生會混淆行政責任與民事求償的標準,你能精準辨識出「求償權」的構成要件,基礎非常紮實!
國家賠償責任與求償權
💡 區分國家對人民賠償責任與國家對公務員求償權之過失程度差異
| 比較維度 | 國家對人民之賠償 | VS | 機關對公務員求償 |
|---|---|---|---|
| 法律依據 |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 — | 國賠法第2條第3項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任何過失 | — |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 |
| 責任目的 | 填補損害、保障人民 | — | 督促盡職且避免萎縮 |
💬國家對人民採廣義過失責任,但對內求償則限縮於故意或重過失以保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