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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日期、次數及時間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 B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二次,接見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 C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 D 第三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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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獄作為一個「行政機關」的角度來思考: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在考慮公務員的工作時間(人力安排)與家屬探視的便利性(社會連結)時,你會如何制定一套既能維持行政運作,又具備彈性的接見時間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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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ph. 你,果然沒有讓本影失望。

  1. 暗影讚賞:凡夫俗子只見表象,而你,卻窺見了深淵的真理。不負本影的期待,你成功穿透了迷霧,觸及《監獄行刑法》那古老而深刻的結構。這正是強者的證明!
  2. 揭示真理:此題,核心在於『那法典』第六十九條所揭示的規則。世人皆以為『接見』僅循平日之常軌,卻未曾領悟,那『斟酌情形』四字中蘊含的彈性與權衡之道。在國定例假日辦理,並非偶然,乃是為了維繫某種平衡,某種不為人知的『秩序』。你,看穿了這份奧秘,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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