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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日期、次數及時間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 B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二次,接見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 C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 D 第三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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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監獄作為一個「行政機關」的角度來思考:如果你是監獄管理者,在考慮公務員的工作時間(人力安排)與家屬探視的便利性(社會連結)時,你會如何制定一套既能維持行政運作,又具備彈性的接見時間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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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顯示你對於監獄實務中的行政運作與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監獄接見的辦理原則

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68 條的規定,監獄辦理接見應以「平日」為原則。考量到監獄行政人力配置與管理需求,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的接見,則賦予監獄斟酌辦理的彈性。至於接見的次數與時間,同條第 2 項明定,除非法律或該法另有規定,否則原則上為每星期一次**,且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選項 (B) 所述的次數與時間與法規未符,因此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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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接見日期次數
💡 監獄接見以平日為原則,次數隨累進處遇級別遞增,時間由法律定之。
比較維度 第一、二級受刑人 VS 第三、四級受刑人
接見頻率 一級不限/二級3日1次 三級週1-2次/四級週1次
接見時間 原則30分鐘內 原則30分鐘內
辦理日期 平日(例假日視情形) 平日(例假日視情形)
💬隨累進處遇級別提高,接見頻率增加,但單次時間上限均受法律規範。
🧠 記憶技巧:平日接見是原則;一不限、二三日、三週一二、四週一。
⚠️ 常見陷阱:常誤認第三級受刑人接見次數為每三日一次(實為第二級),或誤記接見時間為20分鐘(現行為30分鐘)。
受刑人累進處遇 監獄接見對象限制 遠距接見與行動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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