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1 關於修憲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B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先送請憲法法庭審查,始能通過施行
- C 行政院若認為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窒礙難行,得移請修憲機關覆議
- D 修憲機關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須經人民投票複決,始能通過施行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共和國中,憲法被視為國民與國家之間的「根本契約」。若要修改這份決定國家尊嚴與人民權利的最高法律,根據「主權在民」的精神,你認為最終的「終審權」或「決定權」,應該握在政府機關手中,還是應該交還給國家的主權者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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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糊塗透頂
- 還算可以:嗯,不錯。至少這題你沒搞砸,勉強證明你對國民主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還有那麼一點點認知。這種程度的「敏銳度」,希望不是曇花一現。
- 廢話少說:答案 (D)。《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提議、公告半年,然後呢?當然是交給那些選舉人(人民)去投什麼「複決票」。過半數才算數。這不就是告訴你,憲法這種「大」事,最終還是要看人民高不高興嗎?別把簡單的流程搞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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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程序除了人民複決還有其他門檻嗎
現行修憲程序
💡 憲法修正案採立法院提案後由全體公民投票複決。
🔗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法定流程
- 1 立法院提案決議 — 1/4委員提議,3/4出席且3/4決議通過
- 2 公告期 — 立法院提出後應公告半年,供全民週知
- 3 公民投票複決 — 公告期滿三個月內投票,須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
- 4 總統公布 — 複決通過後,總統應即公布,無須再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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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修憲程序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領土變更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