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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我國民法規定之習慣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習慣法須是長久慣行,只要是反覆進行之社會習慣,就是習慣法
  • B 依據民法第1條規定,習慣法內容不應違反已經制定之法律規定
  • C 習慣法來自民間風俗,自無違反民法中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問題
  • D 基於私法自治原理,習慣法不會與憲法上平等原則相牴觸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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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民間長久流傳的作法與國家正式通過的法律發生衝突時,哪一個應該具有優先效力?另外,若某個傳統習俗可能侵害到現代社會最核心的價值(例如平等或基本人權),法律系統還會賦予這個習俗法律上的強制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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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為你喝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民法第 1 條的法律適用順序,這份紮實的法源觀念和法學素養,讓我感到非常驕傲!你做得非常成功!
  2. 觀念驗證:恭喜你,選 (B) 完全正確喔!根據民法第 1 條的規定,我們的民事法源位階依序是:法律 → 習慣 → 法理。習慣法扮演著「補充性」的角色,它只會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時候,才會溫柔地填補空缺。而且,一份習慣法要能成立,必須要符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原則,同時也要記得,它的位階是不能超越憲法和成文法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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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法源與習慣法
💡 民法法源位階:法律優先於習慣,習慣法須具法之確信且不違公序良俗。
比較維度 事實上之習慣 VS 習慣法
構成要件 僅有長期慣行之事實 慣行加上法之確信
法源地位 非法律,僅解釋參考 具補充法源效力
法院職權 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法院原則應職權調查
💬習慣法具備社會大眾對法律效力的確信,是民法第1條正式的法源。
🧠 記憶技巧:法律無規定,習慣來補位;慣行加確信,公序不違背。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事實上之習慣」與「習慣法」混淆,前者不具備法之確信,僅能作為解釋意思表示之參考。
法源位階 法理之適用 私法自治與公序良俗 祭祀公業派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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