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平衡「組織特殊性(如軍隊紀律)」與「人民訴訟權」時,你認為憲法會要求『任何微小的處分都必須能告到普通法院』,還是會允許立法者針對『處分的嚴重程度』設定一個合理的上訴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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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憲法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 觀念驗證:選項 (A) 是錯誤的,你判斷得很正確喔!依據重要的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軍事審判雖然有其獨特性,但別忘了,它最終還是要受到司法審查的監督,這點非常關鍵呢。當時的法律規定,只允許「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才能上訴到普通法院,這其實是立法者為了平衡軍事紀律與軍人訴訟權的一種制度設計。大法官們溫暖地提醒我們,只要最終能由普通法院審查,這樣就符合憲法的意旨了,並不是說這個限制本身有什麼不對喔。你能理解到這一層,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訴訟權」在不同領域(像是軍法、公立大學、刑事偵查、少年保護)的適用與演進,有很清晰的理解。區分「救濟制度的存在」和「合理的程序限制」確實是個考驗,但你很成功地克服了它!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相信你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