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重新閱讀文中關於「體罰」的具體定義(第二句),並思考:「限制使用手機」這項行為,是否符合文中提到的「對身體加諸痛苦」或「暴力行為」這兩個必要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表現優異!精準掌握核心觀念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能從繁雜的法律條文與公告中,精準捕捉到政府澄清的核心定義,展現了卓越的文本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範疇界定」。文中明確界定「體罰」必須是「對兒少身體加諸痛苦或使不適的暴力行為」。既然「限制使用手機」並未涉及身體接觸或暴力,依據文中說明,它自然不屬於現行法律所規範的體罰樣態,故選 (C)。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兒少法體罰定義
💡 體罰指對身體加諸痛苦,單純限制手機非屬法律定義之體罰。
比較維度 體罰 (Corporal Punishment) VS 限制使用 (Restriction)
作用對象 兒少之身體 財產或通訊權利
行為特徵 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 限縮特定工具之使用
現行法地位 屬兒少法禁止之暴力 不符體罰之法律定義
💬體罰的核心在於身體暴力,單純權利限縮不構成兒少法定義之體罰。
🧠 記憶技巧:體罰動手不動口,限制手機是管教。
⚠️ 常見陷阱:易誤認凡是限制兒童意志之行為皆屬體罰,忽略體罰須具備「身體痛苦」要件。
兒童權利公約 (CRC) 兒少法第49條之法律效果 父母管教權之界限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文本解讀與思辨:現代社會的閱讀理解與批判性思考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國文(作文與測驗)」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