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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某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甲申請設置路邊停車場,獲主管機關乙核准後,道路管理機關丙因民眾檢舉,認為該地屬於既成巷道,遂命甲於限期內將該巷道恢復原有寬度,以維通行。甲不服,致未於期限內拆除,丙遂強制拆除之,事後經查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確實可設置停車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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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除,首先必須「拆解行為」,將「限期恢復原狀之命(下命處分)」與「強制拆除(行政執行/事實行為)」分別定性。其次,觀察時間點:由於拆除已執行完畢,撤銷訴訟已無訴之利益,應轉換思考適用「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最後,財產遭違法拆除必有損害,別忘了運用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國家賠償,以達成權利保護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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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機關命限期拆除之處分及強制拆除完畢後,人民因無回復原狀之可能且受有財產損害,應如何選擇適當之行政爭訟途徑進行救濟? 【解析】

小題 (二)

由於甲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於尚未實際營運前即遭丙強制拆除,得否主張營業損失?(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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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範圍認定。考生應先定性丙機關之拆除屬違法執行職務,進而透過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216條,精準涵攝「尚未營運」是否符合「依已定之計劃、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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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尚未營運之設施,人民得否依國家賠償法準用民法規定,將「營業損失」列為「所失利益」請求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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